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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 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
来源:长江商报 | 编辑:整理乐天 | 时间:2009-03-03 | 分栏:【各地快讯

  湖北省17年来首次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本月8日起实施。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标准发放;女职工痛经不能正常工作可休假1至2天;更年期女职工不能适应工作时可申请调岗……8日起,新的《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正式实施,这是17年来,湖北省首次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全省将有400万女职工受益。
     据介绍,新规将湖北省女职工享有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概括为签订劳动合同时的权利,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内申请降低劳动强度、变更劳动岗位、获得卫生用品或卫生费、职业病和妇科病检查、获得必要的休息时间等几个方面。
     新规亮点
     1.不得提高对妇女招聘标准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对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痛经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经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用人单位可适当给予其1至2天的休息。
     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方面,新规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招(聘)用人员,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用妇女,不得提高对妇女的招(聘)用标准。”
  2.怀孕未满12周流产者也可休产假
     新规降低了因流产而享受产假女职工的孕期标准,将“17周”调整为“12周”,进一步扩大了受保护女职工的范围。对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其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怀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的,给予42天的产假。
  3.单位女工达25人可签集体合同
     新规要求:“在女职工人数达25人以上时,用人单位可以与代表其职工一方的工会就女职工劳动保护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依法订立集体合同。签订的集体合同中应包括女职工权益保护内容。未签订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可以与工会依法签订保护女职工权益的专项集体合同。”
     “此举旨在增强女性职工群体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话语权,为个别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参照依据。”省总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与一般的劳动合同不同,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可增加针对女职工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如经期、孕期等特殊生理周期的权益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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